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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浅析专利权的终止原因有哪些?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以下,深圳商标注册公司为您介绍: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3)因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而终止: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通过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审查员针对放弃专利权声明发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为生效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者,朋友圈自然会出现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以及同行业的商业推广广告。虽然我不忍心在朋友圈看到很多广告,但我一般不会屏蔽。毕竟,我仍然可以在这里找到***和最热门的知识产权信息。近日,我在朋友圈中留言:商标地址的变更不容忽视。另一个商标已被商标局宣布无效,因为地址没有改变。乍一看,有计划有真相,但这是真的吗?我去商标局检查商标。公告属实,但无效公告是否意味着商标无效?本无效公告的内容为:第1480号《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公告》。那是什么意思?1480年我去查看商标变更通知。

查询结果如下:公告表示,该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变更成功。结合以上无效公告内容,可以明显看出,上述无效公告内容是1480号变更公告无效,即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无效,而不是商标本身无效。为此,我还去查看了这个商标的当前处理状态。流程显示,姓名和地址的更改没有得到批准,这也证实了我的说法。查询结果如图所示:为什么有这么一个武隆?如果朋友圈的同行明知商标变更无效,故意说商标无效,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达到交易目的,那么此人的诚信就值得怀疑。

如果这个同行真的不知道,那就要加强学习,不要把错误的知识传播给消费者。每个行业都不容易。那么,商标申请人的名称、意思和地址不改变,是否会导致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上述规定指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自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变更的,商标局方可撤销其注册商标。目前,该子句与僵尸子句基本相同,很少使用。尽管商标局基本上没有宣布任何商标无效,因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没有改变。但是,如果商标的名称和地址没有改变,商标局出具的撤销文件就可能收不到,导致商标被撤销,这是相当普遍的。通过网上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名称、地址的,商标局不收取官费,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负担。因此,如果商标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要尽快变更。

授予商标的条件,商标必须符合法定的基本标准,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则在商标法中进一步规定了注册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那么授予商标的条件有哪些?授予商标的条件授予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有区别性,只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才能使人们借助于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在千种百种同类商品中一望而知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就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比如他人已经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先于商标注册的时间里取得了专利方面的外观设计权利,商标注册时就不得与此项权利相冲突。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是,缺乏显著特征的。上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就是因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4)关于立体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法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亦即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保证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因标识而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亦即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保证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因标识而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

商标法保护在先使用人的规则就是在商标注册权人申请注册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使用人,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该使用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人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在先使用人有权合理使用自己已经使用但被他人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合理使用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使用,二是必须在使用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注册商标权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是商标使用的一般原则,商标注册是商标权人申请保护其商标权利的公告和宣示,因此,他人必须尊重注册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从而有效地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该权利的保护不得损害既存的其他合法权利,否则,法律就在鼓励欺诈即恶意抢注和破坏既有的权利秩序。而在先权利人,其本可以在使用商标之前或者使用的同时申请商标注册而保护自己对商标的独享权利,但其没有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而让他人先申请注册了与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且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在先使用人还有多次补救的机会,如对申请人的商标的异议,以及在商标权人获得商标的一定时间内的撤销权,但其都没有很好地行使,这样,他人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其就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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