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深圳商标注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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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深圳商标注册的类别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3 08:34:13

在中国依然可以申请中国专利,但因注意以下情况:

1、已单独申请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可以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

2、已单独申请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已超过12个月,此时不能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可能会因为外国申请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3、已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但指定国家不包含中国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此时可以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

4、已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但指定国家不包含中国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已超过12个月,此时不能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可能会因为国际申请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深圳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

通俗地说,就是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从上述描述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

一个标志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固有显著性”或者“内在显著性”。“内在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搜狐”、“舒肤佳”、“飘柔”、“苹果”电脑。第二,来自公众的感知。

通常称之为“外在显著性”或者“取得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第二含义”。比如用丁牙膏的“两面针”标志。商标的显著性是可能丧失的。一个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因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显著性,即原本具有识别功能的商标不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这种情况被称为显著性丧失或退化。显著性丧失的最常见情况,是一个商标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被公众认为是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符号。

比如“优盘”商标最初就是朗科公司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无论是同行经营业者还是消费者,都把“优盘”作为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使用,已经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后来,“优盘”这一注册商标因不再具有显著性而被撤销。

起初,人们在注册商标时,都希望商标能发挥作用。商标代表企业的标志、产品或服务的识别码,或具有潜在价值的增值产品。随着商标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实用性得以发挥。不管是有潜在价值的商标还是有实际价值的商标,我们都会注册它们。

自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昌南街1号。准备领取营业执照,制作商标式样,申请商标,申请商标。

委托权威机构协助查询商标相关事宜,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它可以使您更加自信、更加安全,尤其是权威的MIMA商标网络,一定会为您提供最全面的商标信息。如果委托代理,可以在商标局备案机关。如果代理未经备案而被委托,可能会给您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如何选择深圳商标注册的类别,是否与其他商标相似,资料是否齐全,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协议签订后,由MIMA商标网提交商标后续资料。申请人只需耐心等待商标的进展。商标注册过程复杂耗时。在整个注册申请期间,MIMA商标网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如果在初审公告后对申请人的商标提出异议,我们也将帮助申请人收集足够的证据并进行有力的辩护,成功后注册后,我们会及时、安全地将注册证书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放心!

商标注册的过程是复杂的。随着商标注册量的增加,注册所需商标的难度越来越大,材料不全导致的不受理、商标近似导致的驳回、缺乏显著性导致的驳回、商标异议等都是我们在申请商标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障碍。随着注册商标数量的增加,可注册商标数量的减少,近似商标数量的增加。对于不熟悉《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客户,本小版真诚建议借助代理机构的力量完成商标申请,确保无误。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深圳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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