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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条件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6 08:28:50
注册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商标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但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而只能选择一个处理机关。
究竟选择何种保护途径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来决定。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但行政机关对于侵权赔偿只有调解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还需要请求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是:程序严密、注重民事赔偿。因此,如果希望尽快处理案件,制止侵权的扩大,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处理;如果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较大,希望获得有效的赔偿,则以向法院起诉为好。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应当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请求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书需要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在提交请求书时,当事人应出具其权利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被控方侵权的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所投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可以作出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4、处以罚款。
公司在成立的时候需要确定法人,这里的法人不是指个人而是一种组织形式,负责公司重要事务决策的人是法人代表,他在整个公司运营中起着重要作用,当有重要事物需要商讨的时候,法人代表具有敲定最终意见的权利。在公司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法人代表亲自去现场吗?
其实没必要,注册公司为客户办理各种业务,其中包括公司注销业务。只要有人拿上具有法律效力签字文件就能到相关部门完成注销程序。办理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属于法人代表成员,但他需要是公司指派的个人,有相关手续或者书面文字说明。这就为很多需要注销公司的人带来便利。在注销申请提交之前需要做好清算工作,而人们需要去多个部门对多个账户进行注销。注销账户的同时把相关项目结算清楚,缴纳遗漏的税务、结算员工工资、还清客户借款等。除此之外,公司需安排人员去银行将税务账户注销,通过媒体登记公司注销的信息声明,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公司需要向质监局提出注销申请将证明注销,最后关键的步骤去公安局取消印章的重要权限。
在申请专利时,有很多自己不懂流程的申请人会选择找代理机构代申请,那么选择专利申请代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专利证书是否需要原始因素:在一些职称评定或企业项目中,要求对原专利权进行认可,即要求对通过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证书进行认可。
2、专利证书获取时间的因素新的申请专利需要很长时间,而专利转让获得的时间很短。如果你需要在3个月内获得证书,专利转让无疑是最好的方法。
3、专利证书信息中反映的因素:只有一个专利证书,专利转让。证书必须反映原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信息。专利权更改后,可以处理寄存器的副本,但原始证书的内容将保持不变。因此,如果你需要完全复合,你应该提前准备一个新的申请。
综上所述,专利申请可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项目或专业需求,但它具有持续时间长、授权风险大的缺点。专利转让可以避免这两个问题,但有时不可能找到完全符合自己领域要求的专利。即使以高价购买,也不可能获得合适的专利。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深圳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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