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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解读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1 08:43:0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专利代办处都设有受理窗口,专门承受专利申请文件。可是专利申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代办处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文件中没有申请书,或许申请书中专利申请的类别缺失或许显着错误;没有写明了申请人的名字或许名称及其地址。
(二)创造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阐明书和权力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短少阐明书、阐明书附图和权力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短少图片或许相片。
(三)申请文件没有运用中文打字或许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笔迹和线条难以辨认的,涂改严峻导致不能分辩其内容的。创造或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阐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简单被擦去而且显着涂改的。
(四)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许居所原因,显着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历的。
(五)在中国内地没有常常居所或许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许外国其他安排作为一署名申请人,没有托付我国依法建立的专利署理安排的。
(六)在中国内地没有常常居所或许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许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许其他安排作为一署名申请人,没有托付我国依法建立的专利署理安排的。
(七)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递专利申请文件的。
(八)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许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递专利申请文件的。
(九)分案申请改变专利申请类别的。关于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代办处的检查员应当依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确认收到日,收集数据并宣布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记载当事人名字或许名称、详细地址、不受理原因及不受理文档编号、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许专利代办处印章,并有检查员署名及发文日期。不契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应存档备检。别的,在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代办处窗口直接递送的专利申请,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阐明原因,不予接收。
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商标专用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应当包含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这三项权利的全部转让,如果仅限于其中某一项权利的移转,还不能构成商标法上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基本程序有四项,就是首先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然后由签订转让协议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第三是商标局对所受理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有些审查的要求是与深圳商标注册审查时的要求是一致的,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如果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经过审查是可以核准的,转让就被允许;第四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则予以公告。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想要办好外资公司注册需要了解一系列规定流程,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注册外资公司”的系列攻略,希望能给各位在今后的的经营和各项业务办理中有所帮助!外资公司注册根据股东机构不同,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三种形式。
1.中外合资公司:合资企业法要求投资外方至少投入注册资本的25%,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除非有关中国法律要求中方有最低投资份额(如限制行业)。双方可以以现金、设备、工业产权或其他形式投入各自的资金。一般中方提供现金、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外方提供现金、建设物资、科技、设备。所有的投资都必须获得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合资双方共同管理企业。董事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定权。合资双方共同负责董事的任命,根据合资双方的出资比例决定董事的组成。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双方都可以选举董事长,如果一方出任董事长,另一方可以委任副董事长。4内资企业:内资公司是资本全部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公司,是由企业法人或拥有中国国籍的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100%出资的,在中国经营的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企业或者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企(海外投资企业)的概念是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外,这家境外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必须有海外人士持有(包括港澳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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