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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商标注册的意义?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9 08:22:01
Q:哪些领域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认证?
A:(1)信息技术领域,如电子商务企业;(2)生物与新医药领域;(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行业;Q:哪些企业可以保证被申请通过?(1)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2件以上的企业;(2)拥有实用新型6件以上的企业;(3)拥有6个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4)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当年财务报表经过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费用、知识产权申报费用由企业另行承担)。
Q:高新技术企业的年限?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所需提交的资料可参照新申请所需资料内容。
中国有句古话:“名不副实,言不由衷;言不由衷,事不宜迟”。对现代企业来说,“名”是企业的品牌,商标是品牌的集中体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即使一个企业有征服世界的强烈愿望,也必须从注册商标开始。只有先给自己起名,才能开始自己没有前途、没有劣势的征程。
所谓“要想把工作做好,首先要利用好它的工具”也是正确的。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标志。商标作为现代经济的产物,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成,具有显著的特征。总之,商标是你的品牌。深圳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使用或者打算使用的商标,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称为注册商标。
那么,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呢?作为知识产权服务的代表企业,相关人士认为,商标注册具有多种功能,对消费者行为、企业建设与成长、经济发展与进步具有现实意义。就商标注册的优势而言,灯笼的知识产权主要考虑如下:一些经营者认为,无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无关紧要,是对商标价值的严重误解。商标注册具有国家适用性,而营业执照不同于商标注册。只要当地工商部门没有重复申请,就可以批准。
假设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良好,但未及时注册商标,以防止相应的侵权风险行为。”一旦商标被抢注的侵权事件发生,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被他人注册,反而自己成为侵权人。由于缺乏维权的基础,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品牌损失。总之,商标是企业战略发展的利器。注册商标对于引导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提供法律依据,打造专属品牌,提高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商标注册的意义和对商标注册的认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商标代理人、深圳商标注册人、专利申请人: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考核;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吊销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标代理人。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每年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商标局负责代理人培训工作,可以委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实施。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审验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制定,报商标局备案。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人应当在商标代理组织报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上签字。
第十六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离开商标代理组织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与商标代理人办理聘任手续,并于聘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解除聘任关系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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