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完成后能否修改商标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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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完成后能否修改商标字体?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18 08:47:10

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之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拥有此商标专用权,可以在商业活动中排它使用此注册商标。有时商标注册申请人为了使商标更美观,更具辨识度,会选择改变原来核定的商标字体,而采用更具美感的艺术化字体。那么深圳商标注册成功后申请人还可以改变商标字体吗?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的使用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等事项上,申请人不能随意更改其注册字体。

商标局核定注册商标时,已认定该商标不会和其它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若商标注册申请人更改商标字体,商标图样出现较大变化,容易导致该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商标,混淆相关公众判断力,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使用商标时执意要更改其注册字体,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在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否则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或者申请人可以将更改后的商标字体、图样,重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以获得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注册时的商标字体是手写体,申请人在使用时可将其更改为打印字体,此种改变微乎其微,并没有改变字体的实质性构成,因而此种行为并不违法。我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商标注册代理的由商标局备案下的一家商标注册公司,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关心的,我司秉承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为您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保驾护航。

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由专业从事商标注册的顾问进行的,商标注册流程专业化严谨,任何商标注册流程都是要到商标局严格审查的。商标注册费用依据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发展规模,商标注册顾问专业人士来决定的。如果您有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方面的问题均可咨询我司的热线电话或者直接与我们网站上的商标注册顾问的客服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专业的商标注册问题解答。预祝与您我们能在商标注册上合作愉快。

注册商标可以建立品牌效应,并进入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和消费习惯。如今,商标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企业商标注册成功后,能否从现在开始好好休息?我们今天扫雷吧。如果你发现你的竞争对手或你的原合伙人申请了与你相似的商标,你必须注意它。记得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否则,如果他申请成功,你的商标就很难通过。请允许我提醒您,商标公告后,对该商标的异议期仅为三个月。

因此,在此期间如有异议,可及时提出,否则将过时。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不得修改。商标不是简单的图案,它们不是任意的,如果你想的话可以更改。企业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只能按比例增减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文本的内容。此外,不得将商标文字、改为简体字。另一点是,修改后的商标外观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一个企业在创业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太多的成本,却忽略了35类的注册,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后,请务必增加注册!由于目前流行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35种商标比较全面,即使不用也要注册。如果还有其他恶意抢注的,就不容易做到。商标注册后,并不完全安全。登记注册后,还要防范潜在风险。了解“三退”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负有举证责任。权利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转让凭证、完税凭证、收据等有效完整的证据链等证明注册商标在核准商品上有效使用的具体证据的。届时,其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企业地址变更后商标需要变更吗?企业地址变更,所有相关的商标,均需申请商标变更。企业地址变更,相关商标没有申请变更,超出一定期限,商标可能会被撤销。企业信息变更,相关商标需要变更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起初成员国仅为11个,截止至2013年7月,已有175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当然,巴黎公约并非一成不变,自1883年签订以来,做过多次的修改,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版本。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是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

巴黎公约在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还规定了各成员国之间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申请国际商标或专利等就能够依照其中的基本原则来获取优先权。下为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中,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

这是我们依照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商标、专利等能够获得优先权的最主要依据。起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得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时,不至于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独立性原则

此原则兼顾了各国国情,使得各国工业产权立法上更具地域特色,符合各国国情。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总得来说,巴黎公约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修改及发展提供了建设性意义,同时联通了各国,为其在国际范围内谋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进了各成员国企业蓬勃发展,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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