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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措施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4 08:45:41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声誉,保护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将第三次修订完善。长期以来,深圳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长。新《商标法》将对市的商标注册程序、申请周期等进行有利的调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有望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便利商标申请人的注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形式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文字和图形商标,到立体和彩色商标,甚至出现了声音、气味和动态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也增加了立体商标的新内容。此次商标法的修订,有望使语音、单色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得到法律保护。明确“一标多类”的适用模式。根据现行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申请注册。

修订后的《商标法》预计将允许申请人在一次多类商品的申请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增加审查意见制度。目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即使有轻微瑕疵也可能被驳回,必须重新提出申请。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者以审查意见的形式修改文件缺陷,避免多次申请。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根据现行商标法,任何人对初步核准的商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核准注册。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制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从而解决异议程序滥用的问题。

不能忽视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外国注册商标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同一商品在中国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他可以根据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1、专利权的主体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主要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为专利权主体的,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受让人,主要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4、专利权的主体还可以包括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5、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需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还应该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书等等。

专利权的客体,及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发明主要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专利权的客体也包括实用新型,所谓的实用新型,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而包括产品的用途、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还包括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也就是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先申请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

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

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

(一)第一种,先发明原则:

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

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二)第二种,先申请原则:

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

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

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二、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三、单一性原则

也称为"-发明-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驳回行政纠纷的“FERREROROCHERandPicture”商标(简称有争议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开庭审理。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争议的商标总体上是商品通用包装的七个侧面。作为用于指定产品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将其识别为商标。

构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情况后,决定驳回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费列罗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2)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3)其他人缺乏特色。如果前款所列标志通过使用已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原告费雷罗(Ferrero)辩称,商标内独特的三维形状,色彩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以及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独特性,并被指定用于30类巧克力等商品,并且不是行业的一般包装三维形状可以区分商品来源。

同时,有争议商标中包含的英语,图像部分和内部巧克力球包装都已注册为商标,因此整个有争议商标具有鲜明的特色费雷罗认为,作为世界知名的巧克力制造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非常高。原告经过长期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有争议的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增强其独特性,并可以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发挥作用。“Ferero”,“FERRERO”,“FERREROROCHER”等商标的普及受到商标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答辩认为,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了解,费列罗金色巧克力球本身的包装已经注册为立体商标。现在,费列罗公司还想要把装巧克力的透明包装壳注册成立体商标。这样的立体商标“套装”还是比较少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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