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中图形与文字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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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中图形与文字商标的区别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9 08:00:04

深圳商标注册逐渐的被各企业提上了日程,虽然说注册商标不是特别复杂的事,但在注册时大家依然会有各色各样的问题需要申请人做决定。比如注册时选用图形商标还是文字商标,各有什么利弊,这些都是困扰申请人的问题,今天注册公司将为大家简单介绍下,仅供参考。

一、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的概念:

1.什么是图形商标图形商标就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记号商标: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的图案的。(2)几何图形商标:指用比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3)自然图形商标:指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对象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为实物照片,有的则会经过加工、提炼、概括和夸张手法进行处理所构成。

2.什么是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用文字构成,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名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二、图形、文字商标区别从本质上讲这二者并无区别,因为他们都是商品的标识,非要说区别的话,图形商标在视觉效果上表达较强,而文字商标在口头表述方面比较方便,这种差别表现为:

1、表达形式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表达形式是不一样的,显而易见,一个是通过文字表述,一个是图形表述,因此,表达形式是最大的一个区别。

2、强调的方向图形商标强调的是图片的形状,而文字商标则强调的是文字或字母的组合,所以在强调的方向上也是不一样。

三、图形、文字商标的优缺点无论是图形商标还是文字图标,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不能只片面的说某一个是有优点,那一个是有缺点的,整体的优缺点我们接着看:

1、图形商标的优缺点:优点:(1)表达直观,艺术感强,有好很强的感染力。(2)不受语言限制,不受国界限制,一般都可以识别,有的一眼就能只能识别出行业,有的即使不能一眼识别,也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缺点:图形商标重在展示,没有具体的称谓,所以人们口头交流是稍有不便,尤其表现为图形比较复杂的商标:(1)与文字商标相比,称呼和传播性略差;(2)图形商标的查询难度大于文字图标,注册的成功率低于文字图标。

2、文字商标优点:(1)文字商标同是具备形、音、意,能直观的传达信息,便于传播和称呼;(2)文字商标相比之下,注册的成功率较高,因为文字商标查询相对较容易,申请注册时是可预先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审查通过率较大。缺点:(1)受地域和语言的影响较大,对于异国文字的商标很难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2)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东西文字商标不能很好的传达,文字商标在这类表达上有所欠缺。

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使用本栏目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并分别缴纳费用。

二、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如果在“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别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认为是1式1份。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分而使用的标志。这种商标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如使用在汽车上的“奔驰”、宝马”等标记,用在空调上的“格力”、“美的”等标记。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如用于金融服务业的“浦发银行”,用于快餐业的“肯德基”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等。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仅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镇江市醋业协会注册的“镇江香(陈)醋”、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注册的“绿十字”商标等。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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