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续展申请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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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续展申请该怎么办理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5 08:04:25

商标行业发展迅速,但是有很多人和企业注册的商标到期了不知道该怎么办理商标延期续展了,下面由商标注册公司小编为您解答一下深圳商标注册续展申请该怎么办理吧?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续展申请的办理有二种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续展申请书件格式:《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商标续展申请办理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商标续展申请办理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在先使用权人的在先使用权保护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例外,即是合理地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其保护的只是在先使用人既存的商标利益,商标权的增量利益应该属于专用权人的商标在先使用权人的在先使用权保护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例外,即是合理地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其保护的只是在先使用人既存的商标利益,商标权的增量利益应该属于专用权人的,即在整个商标专用权的利益中划出一块在先使用权人原来既存的那部分利益,这样使用范围的限制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只能在原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的类别和范围,比如,扩大使用在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

二是不得改变原来使用的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是商标先用人只能在原有生产规模和销售区域内使用,不可进一步拓展市场规模和使用地域,从而挤压并侵占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对于构成商标在先使用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如果通过添加识别标志而不致混淆时,则不构成商标权利冲突了,此时在先使用权人可以不受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的约束,所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在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情况下,不必过分担心自己的业务发展会受到他人注册商标的致命约束。

申请专利的优点: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侵权;

3、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申请专利的缺点:

凡事有利必有弊,专利申请的缺点在于申请的过程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在专利申请工作中,不管是企业和个人都需要经过长期繁杂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等等,不仅要根据技术成果撰写专利,还需要关注专利申请的每一个环节。

如果是自行申请发明专利,你将会有长达1年多的时间需要不时的关注,稍有疏忽,一切白忙活。个人还好,专利申请的单位还是相对较少,往往只有1-2件;企业如有技术研发部门,则往往都是量化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工作更为繁杂,建议找代理机构委托专利代理申请。

购买专利的优点:方便·快捷

购买专利没有申请专利那么繁杂的流程,也没有那么长的周期。

购买专利的缺点:专利权的绝对独占

不论是自行买专利还是通过代理机构买专利,都是属于将专利权从专利发明申请人手中做专利权转让变更,受专利变更者在专利的独占上无法绝对独占。

申请专利和买专利到底哪个更划算?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单纯为了技术保护,建议申请专利,用申请专利获得技术的独占权利;如果为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加分等使用,建议企业买专利。周期短、办理快,需求对接更加有效。

对于个人而言,申请专利还是买专利就更好判断了。个人有发明创造成果,可根据技术成果的领域、技术含量等按类别申请专利,一方面增加资深资产,一方面可在以后需要专利的时候有专利资源。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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