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深圳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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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深圳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呢?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4 08:31:42

商标申请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常听人说起商标申请在先原则,那么什么是深圳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呢?深圳商标注册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哪些区别?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解答一下:什么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 商品分类为例,按照《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中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小编融洽提示: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否则将丧失专利权!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6、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国际商标注册技巧汇总大全,我们都知道商标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世界上共有22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家199个,地区27个。我们不可能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挨个注册,究竟要选择哪些国家或地区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技巧你知道吗?我们公司为您介绍国际商标注册技巧:

1、尽早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企业已经有产品出口的国家、特别容易出现商标抢注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对于在国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建议尽早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做好国际商标注册工作。

2、根据企业的长期市场计划做好商标注册准备企业如果有计划将自己的产品出售到新的国家或地区,应该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不然一旦商标被人抢注或者注册因其他原因延迟,都将导致企业的产品无法按期进入该市场,从而丧失大好的机会。

3、分批注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对于那些市场条件不太成熟或者暂时还没准备进入的国家或地区,可以稍晚点采取分批注册。不过建议大家此类商标可以用批量注册完成,目前批量方式有欧盟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效率覆盖28个国家)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效力90多个国家个地区,不过需要单独指定生效国家)两种。

4、区分商标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他们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注册该商标,就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代表国家如中国。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商标谁先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谁就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代表国家如美国。

5、巧用商标注册优先权将商标申请时间提前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商标申请人,在其本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相同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日起的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又称优先权日。简而言之,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只要向其他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同样的商标申请,其商标申请的日期推移到国内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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