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深圳商标注册的十大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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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深圳商标注册的十大技巧

作者:深圳国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08:44:27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企业在使用该商标时,别人也可以使用,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因此,商标注册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今天,我司下班想就为大家普及一下深圳商标注册的十大技巧,助你早日拿下商标! 

1. 如何给商标取名? 商标应具有合法性、显著性、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取名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自己的特点,这样才利于企业后续宣传。

 2. 如何进行商标查询? 申请人在确定一个显著性的标志后,在推出产品和推出服务前一定要查询是不是有人在先注册了该商标,在商标局官网商标查询框可以免费查询。商标申请后,也可查询商标办理情况及进度。 

3.如何选择商标类别? 企业注册商标的时候要尽可能地选准商品、选对类别,尽可能地扩大注册范围,做到无缝隙的保护,有条件可以全类注册申请,即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注册。这样在任何产品和服务上都有了专用权。从而可以制止侵权,更重要的是防止别人注册告你侵权,并且能够保持商标的唯一性。

 4.商标同日申请如何应对? 如果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会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所谓实际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5. 假如有近似商标注册相同分类,该怎么办? 假如“商标宝”注册了2108(刷牙用具)分类,但实际上三年来没有生产销售过2108(刷牙用具)分类下的产品,我们可以向商标局对“商标宝”的该分类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简称“撤三”。如果未能提供该分类产品的销售证明,则“商标宝”商标下的该分类将会被撤销。  

6.如何使商标具有排他性? 详细研究商标类别表,“3503销售(合同)代理”中的“推销(替他人)350071”和“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350085”这两个子类别。它的含义就是为他人提供所需,无论需要什么,只要顾客的需求合法,企业提供的服务不违法,就可以用这两个子类别来解释。 

7.如何将商标驳回率降到最低? 商标被驳回中60%-80%都是因为前期没有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因此降低商标驳回率除了申请的商标本身具有合法性、显著性以外,委托一个专业的、且严格风险审核与告知的代理机构非常关键,能帮助客户把注册风险降至最低。当然,由于注册商标本身是有风险的,不是只提出申请就一定能核准注册成功,进行审批的是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不可能包成功。 

8. 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因为商标注册时间漫长且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因此在进行商标保护时,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首先,应先将企业经营范围直接所涉及到的行业类别进行注册;然后,再注册与企业经营项目间接相关联的类别;最后,逐渐在所有类别进行保护注册。在第一部分注册时,最好将企业标识与中文、英文、拼音等分开注册,虽然费用相对较高,但这样可以降低注册风险。因为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实审时,是将每一部分单独审查,其中任何一部分有相同或近似的,那么商标整体就全部被驳回,这是很不合算的风险。 

9.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 商标局下发“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如果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这一点很重要,甚至可以帮助你的商标“起死回生”。 

10. 想单独保护汉字名称,该怎么做? 企业想通过商标来保护企业的名字,但是提交汉字稿件后,无法通过商标局审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试着把需要注册的汉字设计为繁体字、并使用不常见字体,经过这样处理的稿件会被商标局认为是图形,而非汉字,更容易通过审核。

商标注册应注重专属显著性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什么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2类为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的时分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在处理转让商标的时分有没有需求格外注意的问题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在提交商标转让请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商标转让要注意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在提交商标转让请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请求书件有必要打印或者印刷,不能手写。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请求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处理有关手续。 

(3)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契合自然人请求商标注册的条件,对此前文现已说明。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契合上述规则的商标转让请求,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4)处理商标移转的,假如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承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许法律文书。 例如,企业因兼并、兼并或许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兼并、兼并或许改制文件和登记部分出具的证明,兼并、兼并或许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分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现已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定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称号和承受该商标的企业称号应当与请求书中的转让人称号和受让人称号相符。 

(5)假如请求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其他一些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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